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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外维修费用总则
第一条: 本规定适用范围:
从事“家电”品牌电器产品,包括空调、厨卫、显示器、洗衣机、电视、电冰箱及商业等家用电子电器设备的维修单位。
第二条: 费用构成:
顾客应支付的费用=维修费+上门费+零件费
1. 维修费:是指维修人员对所修产品进行检查、修理、调试、增加功能所产生的劳动支出,仪器设备消耗,折旧费用总和。
2. 上门费:是指维修人员自办公地点出发到顾客家的路程费用。(具体请参照上门费基准)
3. 零件费:指维修人员在修理某种产品过程中,所消耗的材料和确需更换的零部件费用总和。
第三条: 计算维修费用必须遵循的原则:
1. 包外维修费:按调试、小修、中修、大修分类收费。 四类修理主要特征如下:
1)调试:非机器本身零部件引起的不良,通过功能设置,软件更新或者外部调整即可正常使用。
2)小修:故障现象明显,故障原因可直观或通过简单检测即可查明,且零部件易于更换。
3)中修:故障现象不明显,维修需要进行理论分析并利用仪器仪表进行检测、技术难度较大同时所花工时较多
4)大修:符合下列特征之一者属大修。
① 所修产品某功能性能不良、故障现象不稳定,故障原因涉及部位在两处以上,需用仪器仪表多处检测 并综合判断,才能确认故障部位。
② 需要更换的零部件,拆卸程度复杂,装配时间长,且技术难度高。
③ 经分析、检测后,需要更换PCB上的集成电路、二极管、三极管等零件级部品,或需用专用设备检测后 更换价值比较高的器件,而且更换上述器件的技术难度高、专业性强、风险大。
2. 零件费:是指修理某种产品的过程中,所消耗的材料和确需更换的零部件费用。零件价格以当地维修点报价表 购买价格为准。
第四条: 送修的产品,顾客自己将产品送至维修部进行维修,维修完毕只收取维修费、零件费;上门服务的产品,当已检查出故障原因,而顾客拒绝维修时,可按对应类别收取上门服务费及检测费用;维修人员检测后发现非产品原因导致的故障,收取上门费及检测费用;未查出故障原因,或因缺少设备材料导致无法修复的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五条: 产品维修要确保质量,修复后应有三个月包修期。在包修期内,属原维修同部位、同性质故障,致使原维修使用材料或配件损坏,返修时应免费更换修复。不属于原维修部位故障的仍按规定收费。
第六条: 本规定所列修理收费标准为合理性收费标准,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,不得高于本标准收费。凡违反本规定者,由维修部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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